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农经发〔201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 浙农政发〔2022〕3号)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3〕120号
)精神,推动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决定开展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现将《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鉴于今年为家庭农场示范创建第一年,请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推荐已具备省级示范性条件的家庭农场,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材料报送省农业厅。2014年开始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推荐。
联系人:徐建群,联系电话:0571-86757729。
浙江省农业厅
2013年10月12日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3〕120号
)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省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省农业厅制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示范性家庭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