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函,询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