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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高法〔2019〕206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 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 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本条第二款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五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六条 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整体拍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资产分成若干个资产包进行拍卖;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件,将整体资产包和分散资产包同时拍卖。
第八条 为提升财产处置效果,财产变价方案可以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也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
第九条 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管理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管理人就债务人财产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财产性质和用途、权利负担、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等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