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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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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区(含秀城区,不包括郊区,下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市区城镇企业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为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改按企业中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后,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照浙劳险〔1998〕43号文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为中方职工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仍按《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根据浙政〔1997〕15号文规定,市区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统一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三、根据浙政〔1997〕15号文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在市区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初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有难度的,起步阶段时可暂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四、一九九八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经测算,并考虑到市人民政府嘉政发[1996]115号第二条第二点第二款因素,按72元设置。
  五、根据省劳动厅意见,职工退休当年个人账户记账累计月积数的计算公式统一为: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累计月积数×上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累计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批准退休月份—n十1)](n为:退休当年各记账月份,且1≤n≤_批准退休月份)。
  六、在全面实施税务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前,发放职工最低工资有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仍可向市劳动局提出缓缴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收支两条线”实施后,按浙劳险〔1998〕43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七、按照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15号文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市区企业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批,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负责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8〕43号文规定执行。
  八、在市区企业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职工因工致残退休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暂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待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定期伤残抚恤金按浙劳险〔1998〕43号文规定支付。
  九、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个人九八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余下的13%部分由个体工商户缴纳。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范围内由参保者选择。
  市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帮工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凡已参加市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私营企业、个体从业人员,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件,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在为其办理年检、年审等手续时,应查验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参保证明件,对未参保的企业,上述有关部门应暂缓办理有关手续,等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再予办理。凡按现行会计制度核算,实行建账征收所得税形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在费用中列支。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形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人收入中支出,税务部门在其参保后的次年起,在核定定额所得税时,适当给予照顾。
  附: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 江 省 劳 动 厅 文 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8〕4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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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现将我省《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通知》适用于我省城镇(含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上述企业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一年以内的合同工(临时用工)。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行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其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仍维持现状。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由外省市及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及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人员,从进入企业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确定的月工资收入核定。

5、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仍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时间,统一由省劳动厅公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每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

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以地方养老保险费形式征收的部分)。现行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要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降下来。目前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两个基数、多个比例提取养老保险费的市县,要改按一个基数、一个比例征集。

7、企业缴费的比例要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县(市)由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劳动厅备案,确需超过20%的县(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地)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附上企业缴费比例的测算资料和控制计划(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8、企业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职工最低工资有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9、企业分立、兼并的,分立、兼并后的企业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用人单位和承包、租赁经营者书面约定有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10、企业破产清算财产时,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用按照《破产法》和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300%范围内(各市、县可事先确定若干个绝对额档次)选择。

个体工商户帮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私营企业职工的规定,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1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13、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14、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职工缴费额建立的个人账户,其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6、1997两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市县,要按照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

15、个人账户的记载内容、表式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状况、记账利率、账户储存额等,表式见附件五、附件六。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6、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每年12月份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地不得自行确定。职工退休当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上一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17、个人账户的计息办法为月积数法,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18、企业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计入。用公式表示: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应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2)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按个人实缴金额记入,欠缴金额不记入个人账户。

(3)企业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足额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予以补记,补记办法见附件三。

19、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流动或退休时,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

20、职工因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算。

21、个人账户的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11%记账的累计本息及1996、1997两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之和。

(2)对职工年中调转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转移: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计利息;对职工上年末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其调转时当年的缴费月数及上年记账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一并转移。年终转入地要按规定统一对职工个人账户计息。

(3)职工调转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料,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见附件七),及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

22、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的,其个人账户的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23、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当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入;当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或职工从企业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24、在每一缴费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年的一季度为参保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式见附件八),发给职工本人,经核对后,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从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使用另行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

25、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3)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中的应继承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成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金额按一定比例分别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开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全部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用公式表示:个人账户应支付的正常调整金额=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正常养老金)。

26、个人账户的继承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1)在职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27、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8、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即“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15%)+个人账户储存额÷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与1997年底前本人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在计算工资平均指数时,各地现行的替代指数,不再调整。用公式表示: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工资平均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29、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和审批。“中人”按上述三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的,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地根据当地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测算(测算办法见附件四)。每年6月底前,各市地要将过渡性调节金方案(含县市)报省劳动厅审批,报批时附上有关测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