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4〕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二、水土保持补偿收费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