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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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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南湖区、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区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的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是指存在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之一的房屋;改变用途房屋是指登记事项与现状不符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规划、房屋登记、建管、征收、市场监管、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处理意见进行补偿。具体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指定。

第五条 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工作。

(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房屋的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意见。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部门对建筑物的认定意见,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改变用途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和性质等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意见。

(四)房屋登记部门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测绘成果的备案;对规划、国土部门的认定结果出具产权认定书。

(五)建管部门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筑结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意见。

(六)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改变用途房屋的工商登记情况出具证明。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户籍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摸底登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并留存影像、图片资料,固定证据,提供详细清单等。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应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地点填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与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造、居住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具结书。

房屋征收部门对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属于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和相应报刊上予以公示。

改变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地点填报《改变用途房屋情况登记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有效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商业用途延续的有关资料等材料,并出具具结书。

(二)勘验取证。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摸底情况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勘验,收集和固定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证据。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出具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除外)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应按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