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房局〔2012〕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引起的部分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遗留问题,根据《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6日
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原直管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拆迁人按拆迁政策规定分户(套)安置的,申请安置房变更户名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实际安置;
2.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或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内(包括户籍曾经在安置房内后迁出的,但户籍迁出杭州市区的除外);
3.拟承租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
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4.经原被拆迁直管公有住房及现安置房内所有户籍人员和安置人员同意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二、原直管公有住房被拆迁后,因拆迁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异等原因,导致安置后的直管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原承租人或拟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标准,但符合《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1-4项及《
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