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精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交易市场的监控,及时了解准确、全面的销售状况,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依据。现就加强和规范金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二、金华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和相关管理工作,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并通过金华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应当及时向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进行商品房项目预(销)售总登记,并通过金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址www.jhfc.gov.cn),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楼盘状态、可预(销)售面积、承诺的装饰设备标准、交付承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及每套房源的结构平面图;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
(六)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一)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有项目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或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三)商品房项目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六、本《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把网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时变更为“合同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