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发改产业〔2022〕2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丽发改产业〔2023〕191号》规定,自2023年8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市直有关单位,莲都区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 号)以及《
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丽财企〔2017〕2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放,专项用于市本级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分配方向和范围
(一)分配方向
1.公交车、分时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单位;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
3.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且产品已投放市场销售的企业;
4.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服务等新业态培育的市场主体。
(二)分配范围
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三、分配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竞争分配、绩效优先、程序公开、确保公正的原则。
四、分配方案
根据每年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确定我市每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额度,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20%。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40%。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30%。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10%。
五、补助标准
以上年度的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本年度的资金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时间节点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