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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财资〔2022〕119号
市级各单位:
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动事企协同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湖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推动事企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产评估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监管,市级事业单位出资的独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事企协同、集中统一、权责明晰、管理科学的原则,围绕事业发展与部门履职需要,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同时,推动事企协同发展。
第五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所有、财政部门综合监管、主管部门集中监管、事业单位具体管理、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以及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监管,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监督、指导市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履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出资企业统一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方案,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审核、审批。
(四)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管理者选择、聘用与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监督、指导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重大风险处置。
(六)负责组织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对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产权交易方案等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七)负责对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构建全覆盖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对重大财务异常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检查内部审计报告质量和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外部监督移送事项开展调查和处理。
(八)负责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财务资产报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基础性工作。
(九)接受外部监督、指导,报告本部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考核情况。
第八条 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三)负责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下属企业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监管和审批。
(四)负责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负责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涉及的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产权交易等方案的编制、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择优选定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以及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组织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财务资产报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基础性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指导,报告本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九条 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和出资事业单位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接受监管。
(二)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体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完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全面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四)协同推进本部门公共事业发展。
(五)对下属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依法享有收益。
(六)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依法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严格执行党组织研究讨论是重大事项决策前置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同时,应积极协同市级主管部门和出资事业单位履行公共事业发展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依照《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与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法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应以构建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原则,实现权力、决策、监督、运行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需对股东及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权力责任以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顾问和劳动用工制度等事项予以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出资事业单位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管理者选择、聘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职能,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由事业单位提名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国有参股企业董事、监事人选由事业单位选派,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激励与约束、效益与发展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对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管理办法,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未制定办法的,可参照市国资委对其监管国有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和业务支出(业务招待费、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通信费等)的管理与监督,通过制度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支出标准体系,原则不得超越市国资委对其监管国有企业的管控标准。企业要按照廉洁节俭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未制定办法的,可参照市国资委对其监管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持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内部分配关系,积极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激发内生活力。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按照出资事业单位的规定聘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年度财务收支、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以及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及时报送重大损失风险事项和处理情况,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大额担保、重大财产、大额捐赠等,按照市政府或参照市国资委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中的独资、全资企业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有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等事项的,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执行,无章程规定的按程序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出资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对其委派参加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上市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投资,大额担保,重大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和具体实施方案;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涉及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
(四)财务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和权限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产权转让,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执行,无章程规定的按程序报出资事业单位批准、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原则上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经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在国有产权主体之间无偿划转。同一部门内部资产划转,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无偿划转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并坚持划转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