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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3〕10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6-27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了“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而缓解了因出口退税滞后造成的企业资金紧张的困难,有力地支持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依据主要依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容易诱发偷骗税问题,给出口退税审核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有可能存在虚假增大进项税额进行偷骗税问题。对此,为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现就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退税管理作下通知: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加强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原材料购进、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入库及销售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