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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文旅发 〔2023〕 46号规定,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支撑重点剧目演出,培育多元演出空间,促进线上演艺创新发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3日

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支撑重点剧目演出,培育多元演出空间,促进线上演艺创新发展,提升演艺服务发展能级,推动建设国际演艺之都,更好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目标)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重点扶持在思想上把握民族复兴时代主题,坚守人民立场,生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艺术上精湛,在制作上精良的精品剧目演出,培育打造体现文旅融合、具有示范引领的演艺新空间、新场景,支持建设整合数字资源、推动品牌传播的线上演艺平台,推动首都文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统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评审、事后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予以资助。



第二章  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应以服务演艺发展为核心,分为精品剧目演出、演艺空间培育及线上演艺服务三大类。所涉及演出活动应为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内容积极健康,艺术类型不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多业态融合,创新性发展。通俗演唱会、包场演出除外。

第五条 (精品剧目演出)

(一)资助方向

重点支持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彰显北京特色的原创新创剧目、经典复排剧目在京展演,鼓励优秀剧目全国首演、巡演首站或压轴收官落地北京,鼓励“北京出品”的优秀剧目京外巡演,搭建“大戏好戏”展演展示平台。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在全国具有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剧场安排不少于2场营业性演出;

2.项目每场应设置不少于可售票20%的惠民低票价(票价在100元〔含〕以下)。

(三)资助标准

1.入围剧目可获得50%的场租补贴(补贴包括装台和演出的场地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现实题材创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入围的现实题材作品及戏曲类作品可获得全场租补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剧目演出资助总量的30%;

3.京外巡演项目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剧目演出资助总量的20%,适当向津冀地区演出倾斜。

第六条 (演艺空间培育)

(一)资助方向

聚焦培育多元演艺空间,鼓励传统剧场、主题公园、园区街区、文化文物单位、商业综合体等活化空间利用、丰富演出样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打造文旅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开展戏剧、音乐、舞蹈等常态化演出,营业场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年均演出及活动场次不少于50场;

2.项目应开展常态化主题性艺术公益活动(年均不少于10场),体现公益惠民;

3.项目具有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资助标准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入围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占项目总成本比例不超过50%。

第七条 (线上演艺服务)

(一)资助方向

聚焦线上演艺发展,建设“互联网+演艺”平台。鼓励平台类企业与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经营场所合作,举办网络直播、展演及线上活动,打造舞台艺术传播知名品牌。鼓励虚拟演艺发展,探索运用数字人、全息投影等打造沉浸式“云现场”,增强线上演艺体验。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具备线上制作生产能力,能够提供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云演艺产品;

2.项目应培养观众线上付费习惯,具备相对成熟的线上售票、会员制等线上消费模式;

3.项目应具有一定影响力,扶持展示文艺团体不少于10个,演播剧目不少于20个,全年全网总点击量不低于5000万次。

(三)资助标准

依据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占项目实际投入(新建项目)或运维成本(已有项目)比例不超过50%。

第八条 (聚焦重点)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整三类资助项目的数量和比例,确定年度项目资助方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同一项目限每年申报一次,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演艺生产、经营及中介服务活动;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