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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4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11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一步做好对非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征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每个申报期内,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记载的出口日期,在申报期满前20日内,用文字或电话通知出口企业,按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