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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2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是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对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必须在6月底以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发放机构一经选定,一般不作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酌情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制度。离退休人员必须每年按规定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