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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市监人〔2019〕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依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体系,特制定《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6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面向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评价+培养”的模式,各企、事业单位要将继续教育情况与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必备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是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辖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辖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充分发挥辖区内施教机构、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教育资源、行业内专家学者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施教体系,提高教育内容质量。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质量专业科目:质量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检测技术与标准、产品设计及制造技术、产品质量控制、风险监测技术、缺陷产品分析、质量鉴定等专业相关内容;

计量专业科目:计量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质量鉴定等专业相关内容;

标准化专业科目:标准化管理与技术,包括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编码技术与应用、WTO/TBT等专业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专业科目:特种设备管理与技术,包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科研管理、标准化与信息化、质量鉴定、风险预警、事故分析、节能环保、绿色评价等专业相关内容。

(二)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基础知识等。

(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九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

(一)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二)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三)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相关的培训进修、蹲点学习、学术交流;

(四)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规划的制定起草。

(五)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论文著作发表。

(六)受邀进行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教学授课;

(七)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相关的调研活动、技术服务、出国交流;

(八)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合计不少于18学时。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采取网络学习系统登记和认定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网络学习系统登记

学习对象通过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开展学习,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可通过下列途径:

1.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2.省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并发布的网络平台;

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发布的网络平台。

(二)认定登记

建立《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学时认定需向所属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可通过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认定。

第十二条  本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为主,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需定期登录系统进行学时认定管理,并将其他网络平台学时及认定学时,汇总登记至系统内。该系统下载打印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表可作为申报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专业的职称评审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量的,不得申报当年度职称评审。存在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职称评审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学时认定

范围

证明材料

在职教育(30学时)

本科

/

3学时/合格课程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在职继续教育

成绩单、毕业证等

硕士

6学时/合格课程

博士

8学时/合格课程

考试类

30学时)

资格考试

国家级

8学时/科目

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学(协)会组织的执(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资格取证\换证考试

证书(证件)或考试(考核)合格证明等

省级以下

6学时/科目

上岗证考试

外部授权

8学时/

开展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工作的上岗证考试

内部授权

6学时/

培训类(45学时)

培训进修

外部培训

8学时/天,4学时/半天

市场监管部门、学(协)会、本单位等组织开展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培训班、研修班、高研班等

培训通知、会议签到表、培训合格证明等

内部培训

6学时/天,3学时/半天

学术交流

国际会议

8学时/天,4学时/半天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论证会、讲座等

会议通知或会议签到表等

国内会议

6学时/天,3学时/半天

其他会议

4学时/天,2学时/半天

蹲点学习

/

4学时/天,2学时/半天

上挂专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到大型企业蹲点学习

挂职或蹲点学习证明文件

法规类(45学时)

法律法规

国家级

45学时

排名第1-34-67-1011名及以后分别按100%80%60%30%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学时

市场监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起草

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省部级

30学时

市厅级

24学时

县处级

12学时

技术规范

国际

45学时

产品标准、检定规范、校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评价条件、作业指导书等

公布的技术规范文件、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国家

30学时

行业

24学时

地方

12学时

团体(企业)

6学时

行业规划

国家级

45学时

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布的行业规划文件、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省部级

30学时

市厅级

24学时

县处级

12学时

科研类(45学时)

课题研究

国家级

45学时

排名第12345名及以后分别按100%80%60%50%30%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学时

/

课题任务书、结题报告、验收证明等

省部级

30学时

市厅级

24学时

县处级

12学时

横向课题

6学时

论文著作

著作/SCI

24学时

/

发布的论文著作,收录证明等

EI/ISTP期刊

18学时

核心期刊

12学时

其他

6学时

技术活动类(45学时)

教学授课

外部授课

6学时/天,3学时/半天

/

授课课件或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内部授课

4学时/天,2学时/半天

调研活动

/

6学时/天,3学时/半天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学术调研活动等

年度调研计划、调研报告或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技术服务

/

6学时/天,3学时/半天

经组织委派作为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技术帮扶、技术评审等

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帮扶合同或协议、评审通知、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出国交流

/

8学时/天,4学时/半天

/

邀请函、出国相关审批文件等

注:
1.
区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科目时,组织方(举办方)为相应级别行政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的,可按对应级别计算学时;
2.“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
一级指标设有最高可认定学时,某项学时超过指标所设定的最高学时,按最高学时计算;
4.
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11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