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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枣政办发〔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21年9月5日-2026年9月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全面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队伍。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一线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派驻单位专职从事办公文秘、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协助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业务用房建设、装备配备、教育培训、工作运转和人员招聘、工资福利、服装、奖励、抚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评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使用和人员招收,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和绿化、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待遇,给予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优待。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标准》、镇总体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结合经济水平和城镇发展规模,逐步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国家级、省级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第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根据队站类别,按照特勤消防站和一级城市普通消防站、二级城市普通消防站、小型消防站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分别不少于45人、30人、25人、1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编消防站中国家队消防员人数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充。

一级、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10人。

经济发达、执勤任务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执勤人员配备数。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实行“单编”执勤。

第十一条 消防文员员额实行统一编配,市和区(市)、枣庄高新区消防救援机构编配15至40人,具体人数由市和区(市)、枣庄高新区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工作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保障。经济发达、工作任务重的消防救援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或者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直接招录。

第十三条 招收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施。招收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报名与资格审查、政审、体检、笔试面试、心理测试、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十八至三十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以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二十一至三十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

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市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且考评合格的,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组织开展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考评合格的,授予相应等级。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纪律部队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轮休方式采取不定时轮休和集中轮休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每周休息2天,由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执勤战备工作需要确定。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停止休假、轮休等,事后应组织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组织补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政府专职消防员个人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后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工作证样式应符合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核发。

工作证是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有关优待政策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逐级晋升,凭工作年限和考评成绩授予等级,凭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分为三等七级,一级、二级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四级为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五级、六级、七级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二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考评,考评分为月度工作考评、季度工作考评和年度工作考评。考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作实际,应分别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章。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纳入政府相关表彰范围,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团和工会组织,明确组织关系,发展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第四章 福利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职业相适应。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被装费、社会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奖励金、经济补偿金、抚恤费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穿着制式服装,样式、标准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服装供给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执行。非因公外出,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政府专职消防员离职时,应当上交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健康查体。

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照本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标准享受高危补贴。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享受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等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入园给予优先办理。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