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4〕9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森林消防大(中)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或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 市、区(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队规划、人员招收、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下列地方,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区(市);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的相应标准执行。
省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原则上单独编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消防员人数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区(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由负责验收的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统一调度指挥。
经验收不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列入灭火救援执勤序列。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坚持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
第十三条 消防文员员额实行按需编配,市、区(市)消防救援机构分别编配,每个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经济发达、工作任务重的区(市),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十四条 市、区(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所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推动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组织考试、政治审查、签订合同、入职培训、合格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至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至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上级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条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用人单位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新招入所辖队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组织开展3个月的入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正式入职。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区(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负责验收的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试行)》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制和轮休制,轮休方式采取不定时轮休和集中轮休相结合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结合日常执勤战备工作需要确定。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消防文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依职设岗、职责明确、比例均衡的原则,科学设置所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岗位、职责和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最低任职年限及晋级审批权限,统一管理要求。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可细化设档,与薪酬待遇挂钩。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所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德、能、勤、绩、体(技)分别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用人单位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团和工会组织,明确组织关系,发展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其工作证件由用人单位统一配发。
政府专职消防员离职时,应当上交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