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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3〕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垦造耕地质量,提高新增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2〕74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3年起,各地要全面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管理工作,新增垦造耕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率达100%,每年种植农作物面积达到可种植面积的95%以上。垦造耕地后续管理满3年后,土壤地力等级提高一个级次,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田配套基础设施维护完好。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工作指导和督查,承担垦造耕地质量评价及地力培肥和土壤质量检测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全市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及垦造耕地市级评价项目和省级地力监测点土壤的检测。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与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工作指导和督查,开展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年度变更调查及信息化建设。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垦造耕地后续管护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县(市、区)农业经济部门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申报项目的监管主体,负责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确认,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做好项目区土壤样品的采集、检测、评价和项目区主栽作物地力培肥的技术指导及协调有机肥、配方肥供应,建立耕地质量定期监测网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检查、监督及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