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级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规定,我局对2020 年 12 月 17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附件2);部分条款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附件3)。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
金价费〔2005〕131号 |
2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2005〕88号 |
3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2008〕10号 |
4 |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
金价费〔2008〕48号 |
5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2009〕46号 |
6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
金价费〔2009〕51号 |
7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1〕114号 |
8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102号 |
9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空调费标准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103号 |
10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金华市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医院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22号 |
11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68号 |
12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血液病毒灭活价格问题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2〕88号 |
13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金华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4〕20号 |
14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4〕35号 |
15 |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4〕44号 |
16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5〕23号 |
17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6〕1号 |
18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6〕19号 |
19 |
金人社发〔2016〕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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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16〕108号 |
21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4号 |
22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21号 |
23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22号 |
24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7〕52号 |
25 |
金人社发〔2017〕62号 |
|
26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8〕3号 |
27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8〕16号 |
28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与金华市大病保险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 |
金人社发〔2018〕24号 |
29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18〕41号 |
30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 |
金人社发〔2018〕51号 |
31 |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 |
金人社发〔2018〕54号 |
32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27号 |
33 |
金医保发〔201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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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金医保发〔201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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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41号 |
36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56号 |
37 |
金医保发〔2019〕57号 |
|
38 |
金医保发〔201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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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61号 |
40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19〕63号 |
41 |
金医保发〔2019〕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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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废止】 |
金医保发〔2020〕18号 |
43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0〕44号 |
44 |
金医保发〔2020〕71号 |
附件2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15〕71号 |
2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付费办法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17〕116号 |
附件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部分条款
涉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文内容 |
调整后内容 |
1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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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医保发〔2019〕7 号 |
第六条第二款:参保一档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含)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含)核定缴费基数。 |
第六条第二款:参保一档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含)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含)核定缴费基数。 |
第十二条第三款:一档参保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金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底前为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
第十二条第三款:一档参保人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底前为上上年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
|||
第十七条第二款:出生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本条其他款下同),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
第十七条第二款: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出生之日在上一年度的,需同时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上年度费用,本条其他款下同),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
|||
第十七条第四款: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6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 |
第十七条第四款: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80日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人员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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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年度内变换缴费档次的,参保人不同档次发生的已报销额累计计算。就医结算时最高报销限额按当前可享受档次的对应限额标准执行,已超过当前档次对应的最高限额标准的,不再报销。 二档、三档参保人转为参保一档的,按首次(再次)参保规定时间享受同一档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在新档次医保待遇生效前,继续执行原待遇。已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一档中断手续后60日(含)内参保二档或三档的,从足额缴纳二档或三档费用次日起享受相应档次医保待遇,超过60日以上的,医保待遇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处理。 参保人出、入院时享受不同缴费档次待遇的,住院费用按出院时享受的档次标准报销。 |
第二十六条:年度内变换缴费档次的,参保人不同档次发生的已报销额累计计算。就医结算时最高报销限额按当前可享受档次的对应限额标准执行,已超过当前档次对应的最高限额标准的,不再报销。 二档、三档参保人转为参保一档的,按首次(再次)参保规定时间享受同一档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在新档次医保待遇生效前,继续执行原待遇。已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一档中断手续后60日(含)内参保二档或三档的,从足额缴纳二档或三档费用次日起享受相应档次医保待遇,超过60日以上的,医保待遇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处理。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参保人出、入院时享受不同缴费档次待遇的,住院费用按出院时享受的档次标准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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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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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大学生新生可继续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基本医保保费,今后调整收费标准时,不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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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21号)替代】 |
金人社发〔2018〕8号 |
第八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的。 |
第八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的。 |
3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
金价费管〔2018〕15号 |
第二条: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
第二条: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