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甬建发〔2014〕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规定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106号)、《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
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
》 ( 甬政发〔2011〕107号
)、《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标准”)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承租家庭根据承租的建筑面积按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中对于另有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下同)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应缴纳租金。
(三)《
办法
》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过渡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四)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上浮的,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到租赁期满;租金标准下浮的,从次月起按下浮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承租家庭租金减免
(一)对《
办法
》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比例给予租金减免:
1、符合《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甬政发〔200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