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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完善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若干补充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完善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若干补充意见
舟政发〔200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 舟政发〔2003〕54号)实施一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反映良好。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舟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3〕26号)、《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 浙政发〔2004〕36号)和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前阶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范围、时间和对象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在定海区行政区域内,因省、部、部队和市、区(含乡镇、街道,下同)级建设项目的需要,耕地被征用时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一)  属于货币安置的人员;
    (二)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  货币安置后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人员。
以村(组)为单位,以耕(盐)地面积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之比,确定每宗征地面积的参保人数,具体参保人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参保程序仍按舟政发〔2003〕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不断充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
    (一)按照2003年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时足额征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从2005年1月1日起,建设用地单位占用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出让和行政划拨),均应按占用的土地面积,以20元/m2的标准缴纳风险资金。
对于2003年7月4日前已实施征地但尚未正式办理土地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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