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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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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病死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且对人畜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的无害化处理,是指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第三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快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设施,构建以工业化处理中心为主、无害化处理池为辅的处理格局。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