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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企〔2022〕27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青岛市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青岛市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事务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范提升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质量和标准化发展及其他推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第四条 市场监管事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市场监管事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按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等。

市市场监管局履行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了解情况、贴近基层、便于监管的优势,根据全市市场监管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自评等,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负责。

各区(市)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场监管事务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范提升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质量和标准化发展及其他推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市场监管事务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项目库,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市场监管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预算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按规定清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