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函〔2006〕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重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规模较大、业绩良好,具有较强影响力、辐射力和当地产业带动作用,原则上开业满两年的生产资料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包括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可认定为市重点市场。
市重点市场一般从省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中产生。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市重点市场认定。
《湖州市重点市场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市场,应对照市重点市场标准,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向所在县或区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湖州市重点市场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名称登记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2.市重点市场申请报告及市场建设、发展有关情况的介绍;
3.市场规模、效益、纳税、信誉等有关资料;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物业管理及上市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
6.消防部门出具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
7.市场自查材料。
第五条 市重点市场的评审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贸粮局、地税局、国税局、质量技监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六条 县、区工商部门收到辖区内申报市重点市场的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征求贸粮、税务、质量技监、公安、建设、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意见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
第七条 市工商局接到县、区工商部门的初审意见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评审。
第八条 市工商局作出市重点市场认定决定后,予以公告,并颁发由市工商局统一制作的市重点市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认定的市场,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或市场主办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重点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
第十条 新获省级重点市场的,除享受省政府贴息补助奖励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新获市重点市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奖励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由县政府负责奖励。
第十三条 市重点市场如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工商局可直接撤销其市重点市场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市重点市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商局每年组织回访检查。市重点市场所在县、区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回访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市场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经营业绩、辐射功能、市场信誉、物业管理、商品质量、环境卫生、经营作风等方面是否符合市重点市场标准。
第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市工商局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市重点市场称号等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也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报市工商局备案;发现严重问题的,可向市工商局提出撤销市重点市场称号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重点市场称号被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的,由市工商局收回市重点市场牌匾。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重点市场称号的市场,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市重点市场认定。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市场举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重点市场标准
为保障市重点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制订本标准。
一、农贸市场
(一)规模要求
1.市场建筑外观、营业房、摊位设计美观,场内布局合理。
2.市场年成交额1亿元以上。
3.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封闭式室内市场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上也可)。
(二)设施要求
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通风及照明设施良好,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
2.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在显著位置设有检测情况公示牌(栏);同一交易区配置统一的柜台容器;全部使用电子秤,并统一放置。
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设有餐饮服务集中区域;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上述商位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4.有布局导购图(牌)、顾客休息专座、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广播和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置牌匾、广告牌;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5.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2平方米以上;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根据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区域标志明显。
6.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30%以上。
7.市场内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和市场监管办公场所。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通风无异味;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
2.每周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