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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5〕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的思路,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以事定费、强化预算。

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源头管理,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培育。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调整机制。

二、目标任务

在2015年完成制度制订、平台搭建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各地、各部门推开。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舟山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主体、内容和程序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购买内容和目录。

1.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具体购买内容以每年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为准。

2.购买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财力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流程。

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确定、资金来源、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履约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一体化流程。

1.项目确定。购买主体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项目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3.组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严格承接主体资质审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4.合同签订。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行为。购买合同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5.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6.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加强履约管理,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7.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8.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舟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统一部署,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互相衔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