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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丽发改能源〔2022〕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发改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进一步做好能耗双控,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除上述第一项外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受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节能审查。其中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市级在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前,须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备。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

(五)对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承诺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二、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

(一)严格项目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

(二)加强重点专项规划、投资计划与能耗双控目标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十四五”用能需求较大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时,应同时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本地区用能空间,促进多目标任务的平衡。

(三)招引重大项目或申报省“4+1”重大项目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计划、省重大产业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能效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未通过审核评估的,不得纳入相关投资项目计划。

(四)严格落实新上产业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准入标准(“十四五”期间全省控制标准为0.52吨标准煤/万元)。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用能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通过用能权交易获得用能指标。对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

(五)如被省级或市级列入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区域,在缓批限批期间,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其中单位工业增加能耗低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除外)。

(六)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电力业扩报装等信息的衔接,对节能审查未批先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