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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函〔2014〕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相关部门、领域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2014年主要完成建章立制、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等工作,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四)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灵活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五)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以项目为抓手,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七)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