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函〔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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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相关部门、领域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2014年主要完成建章立制、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等工作,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四)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灵活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五)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