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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建局关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衢州市住建局关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衢住建办〔2016〕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办〔2017〕2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行为,维护政府基金征收秩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税〔2014〕15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资格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资格认定范围:

  衢州水业集团的供水单位或个人。

  (二)资格认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