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舟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7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根据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增加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额定总量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而依法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指标在市场进行有偿流转,排污单位通过交易依法取得或出让排污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指标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一年度依法可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原则上每5年为一期,可依法延续。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审批、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的监管、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对超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细则。

第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制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及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设立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作为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具体负责市本级排污权指标的技术评估,全市排污权指标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除二氧化硫外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回购等相关工作。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在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指标的技术评估,并配合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指标的核定。

为保障经济发展所需的排污权指标来源,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