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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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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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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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补偿机制、药品供应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底,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备配置率达到100%,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市门急诊总量比例达到60%以上,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巩固在80%以上,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
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
(二)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化完善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四加一”服务模式,实现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根据区域人口集聚实际,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家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着力按标准落实城市区域和新建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
(三)深化“责任医生进网格、健康服务到家庭”工作。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格对接方式,实现卫生人才下沉、资源下沉。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组团服务的卫生工作新机制,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健康服务。
(四)促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深化基层卫生完善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培育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服务能力的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带动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升。积极创新,实现“一县(区)一品牌、一院(中心)一特色”发展格局。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中医药、社区康复、慢性病、老年病等临床特色专科和住院服务。加强急诊能力建设,提高对急危重患者初步诊断和急救处理能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时服务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就诊。县(区)级以上医院要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开展合作,提高基层病床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鼓励各地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基层卫生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实施基层卫生青年骨干培养项目,五年内培养3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骨干。鼓励基层卫技人员参加健康管理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学习和考试。
(六)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逐步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逐步建立社保政策支撑下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站创建。
(七)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急救药品。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满足签约服务对象用药需求;也可采取药房托管、协作办医等多种方式增加一部分慢性病、老年病、特色专科等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挂钩,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必须达到省定要求。抗生素类药要符合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鼓励县(区)级以上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目录,提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的匹配率。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八)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以县(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科学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适当增加悬水岛屿和偏远村庄医务人员编制,建立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轮休制度。根据机构编制核定人数划拨人员经费。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同工同酬。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九)探索建立县域卫生人员统筹机制。以县(区)为单位,探索实行基层卫生人员统一规划、统一招聘、统一配置。探索建立县(区)招、县(区)管、全县(区)统筹使用的基层卫生人员柔性流动机制。加大对优秀或紧缺专业卫生人员统筹招聘力度,改革招聘方式,适当放宽其招聘年龄和招考比例。
(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和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
(十一)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十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坚持规范统筹和搞活激励并举,建立完善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进一步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落实绩效工资各项政策,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和业务骨干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上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统筹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十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