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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将《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四)信息共享。构建绩效监控系统,逐步实现与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财务、业务等系统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

第二章  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绩效监控范围。各部门、单位应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并对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五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能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预算执行进度。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四)其他需绩效监控的事项。

第六条  绩效监控方式。通过日常跟踪和定期总结分析等方式,采用数据核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解释说明等方法,跟踪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通过警示、调整、限制和完善等措施进行纠偏纠错,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章  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绩效监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内部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做好数据采集、填报和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纠正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落实绩效监控相关整改意见;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应当承担的其他绩效监控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监控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监控分为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部门、单位按照绩效监控制度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重点项目,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第十条  绩效监控实行红黄蓝灯预警。

(一)对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项目进度或资金执行率严重偏低,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予以红灯警示。

(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