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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5〕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促进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家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有关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

  (一)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公共设施领域全面放开社会投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着力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公共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形成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辅相成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交通、水务、固废处置、园林绿化、保障房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

   (三)分类推进公共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对增量项目,属经营性领域的,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市场化,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属准经营性领域(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积极应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投资,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属非经营性领域(缺乏收费基础)的,积极探索公私合作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存量项目,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整体转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盘活政府资产、引进社会投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化运营效率。

  二、促进社会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式

  (一)城市交通。鼓励社会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快速路、一般市政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等项目建设。积极应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理念,支持有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交通设施与周边土地、上盖物业等开发结合起来,综合实施开发。(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负责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水务工程。鼓励采用BOT、DBO(设计—建设—运营)等方式,推进供排水设施等建设;在土地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探索将河道整治、防洪排涝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结合起来实施;鼓励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或委托运营等方式,盘活存量项目资产。(市水利局、市建设局负责)

  (三)园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作、冠名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绿化建设。新建公园、景观绿化项目,优先考虑结合周边商住用地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配建等方式实施。建成后的园林绿化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养,政府购买服务。(市建设局、市人防办负责)

  (四)地下空间开发。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采用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商业化利用、地下配建等模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除公建项目配建外,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地下空间开发。对已建成的项目,可采用整体出让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经营。(市建设局、市人防办负责)

  (五)固废处置。鼓励采用BOT、BOO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固废、垃圾转运站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固废处置项目,可采用TOT、委托运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旧城改造。探索旧住宅区和城中村通过以空间换空间、以规划拓空间等办法,推动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开发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冠名或广告经营权、综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市容市貌改造提升。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智慧城市、数字城管、电子政务领域建设及运营。(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七)保障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合作参股,或政府委托代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或政府回购),探索安居房公司市场化运营体制改革。(市建设局负责)

  (八)医疗设施。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医,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实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各类特色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各类专科医院。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及公立医院的建设运营机制,原则上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医院项目建设。现有公立医院积极探索服务外包、融资租赁、股权出让等方式,推进与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九)教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办学;探索政府购买义务教育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BLT(建设-租赁-移交)、合作参股、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教育机构或科研院校通过委托办学、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学校或建立分校。(市教育局负责)

  (十)文体旅游设施。支持社会资本以BOT、DBO以及结合经营性项目综合开发等多种方式,参与图书馆、博物馆、游泳馆、体育场(馆)、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设施,可通过TOT、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整合改制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委负责)

  (十一)社会福利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可采取委托运营、整体出让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促进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特许经营。依法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10至30年,具体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服务规定、投资运营收益及运营成本测算确定。按合同约定,允许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等,建立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社会资本退出渠道。

  (二)资本金。投资人自有资金(或投资股本金)最低应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具体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金融支持。政府与相关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PPP项目提供专业的团队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以在建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预期收益和经营收益权等,作抵(质)押进行贷款,并给予PPP项目有力的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服务竞争机制,择优选择金融合作单位。支持投资人通过募股、引入战略投资、银团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四)价格政策。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据运营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调整。逐步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五)财政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付费模式或政府补贴的,其相关财政资金按照《预算法》纳入财政预算。服务费或补贴费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同时要做好长期财政规划,量力而行,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规定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在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补贴时,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