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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有效利用资源,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规范建筑物的使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金融商业办公、经营贸易服务、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合法的、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有关特色商业街区内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临时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证明文件、备案认可文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对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物相邻关系、建筑物权的有关规定,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四、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使用功能的,土地权属人应当向政府缴纳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土地收益或土地年租金。具体缴纳的数额标准和程序根据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不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二)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三)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建筑物。

  (六)建筑物土地和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建筑物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七)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八)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七、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技术论证。

  1.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技术论证的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由具有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2.规划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论证报告、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专题论证。

  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物功能改变的情况,可召集专题审查论证会,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建筑物原建筑设计单位以及城市规划和建筑、结构专家的意见。

  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外立面装修的,应当在论证时一并予以研究。

  3.规划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后,出具规划技术论证意见。

  规划技术论证意见不能作为申请人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法定依据。

  4.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到利害相关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应依据“政务公开”、“阳光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5.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结构安全、城市景观、交通组织、消防、卫生、环保等内容的,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审查意见,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管理决定。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报告。包括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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