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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农村旅游资源,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1〕8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家乐,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托自然生态、田园景观、农村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农业农村旅游资源,为游客提供住宿、饮食、农作和休闲等环境条件,满足游客体验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需求,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购农家物、品农耕文化为主要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包括休闲观光农业、休闲观光林业、休闲观光渔业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家乐的建设和经营,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家乐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扶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为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培育、指导和扶持工作;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特色村、特色点认定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农家乐市场推广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财税、公安、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措施,依法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家乐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规划、农家乐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具备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三)经营场所建设和各种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符合法定规定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从业必需的礼仪、技能和相关知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需要事先取得餐饮服务、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