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为规范市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引导调控作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30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二、预审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由萧山区(含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相应的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理用地预审。
由杭州市及下辖各城区、国家级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理用地预审。
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或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逐级上报至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总后勤部批准的非涉密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其他部队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涉密建设项目,除已纳入地方审批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三、预审程序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申请材料,向有受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其中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提出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提出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属于本单位预审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预审申请。
(三)办理。受理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查内容要求,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预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出具预审意见或上报。受理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权限,出具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需要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出具初审意见表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由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等。
3.审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项目需提供项目服务联系单;备案项目需提供备案文件;储备项目需提供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或土地出让计划批复。
4.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坐标),储备项目需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及附图(附坐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坐标)。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由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需逐级上报上级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除按前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市、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