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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23年4月27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废止《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2020年10月2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全文废止】


2020年10月2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2020年10月2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宣传台州、提高台州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审核荣誉市民推荐和拟撤销名单,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三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六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港澳)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