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6〕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决定农业产出水平和科技水平的关键因素。当前我省种子市场秩序总体较好,但现行的种子管理体制、监管手段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个别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情况仍比较突出,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以及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对于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准确把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按照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着力构建现代种业管理体系,切实增强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组改制步伐,大力培育现代种子企业,着力构建现代种业生产经营体系,切实增强种子产业竞争力;坚持以提高良种覆盖率和增强供种能力为目标,推进种子“育、繁、推”相结合,大力培育中介服务组织,着力构建现代种业服务体系,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快实现政企分开。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以及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剥离种子管理职能后需改制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人、财、物的彻底脱钩。政企分开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稳定种子生产经营队伍。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合理确定其人员编制,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已设有种子管理机构的地方,要将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剥离的种子管理职能及相应的资产、人员编制转入种子管理机构;在未设种子管理机构的地方,要将事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