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3-19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延期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修订为:“省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延期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2014.04.04全文废止
为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表
2.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3. 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
4.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工作台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请、审核、复审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受理及审核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为复审机关,省级国家税务局为审批机关。
第五条 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说明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原因。
(三)能够证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特殊原因”真实发生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