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财综〔2014〕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知》 ( 丽政发〔2013〕7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9日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行为,根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知》 ( 丽政发〔2013〕7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直接出让、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具体执收,也可以委托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执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范围包括市区、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全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也可以委托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执收,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根据物价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下达《丽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待清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