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1〕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其中“八、进一步优 化发展环境”部分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 台政办发〔2021〕24号
)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起与台政办发〔2021〕24号
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台政办发〔2021〕24号
意见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其中“八、进一步优 化发展环境”部分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兴业、名牌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我市转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施工能力,进一步做专做强,涉及建设部门和各专业部门资质审批的,给予优先考虑。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企业为依托的市场构架。
(二)设立资质升级奖。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5亿元规模市场的,建设、财政、税务、人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开拓市外市场需要的帮助与支持。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赴国内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台州建筑业,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沟通。
(二)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探索建立企业金融信用体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三)加大“走出去”信贷保函支持力度。推动境外放款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境外放款力度,境内母公司法人与境外子公司法人之间境外款发生资金占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转入母公司营业外收入,满足企业境外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保函基金,施工企业到境外承接施工业务的,鼓励商业银行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函或者担保。
(四)设立境外市场开拓奖。建筑业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予以奖励10万元。有资格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五)避免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双重征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应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鼓励企业提高地方贡献率
(一)设立地方贡献奖。我市建筑业企业当年在企业注册地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回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地政府可以视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强队伍建设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准予部分可在以后纳税额度结转扣除。其中60%的职工教育费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或引进注册建造师和高级人才。对培养或者引进前3年均不在我市建筑业企业注册、现已与我市建筑业企业签约5年以上并经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每名5000元奖励;我市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的予以每名5000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新购的机器和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