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年金管理的意见
甬国资发〔2019〕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7-2019-0001
各市属企业: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更好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竞争力,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浙国资发〔2019〕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宁波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接监管企业和履行收入分配监管职责的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和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因企施策。市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等需要,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企业年金方案思路,并依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
(二)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自愿建立、突出重点。市属企业根据实际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应当与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骨干人才应适当倾斜。
(四)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并加强监督检查,审核集团本部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市属企业依法依规负责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团本部审核所属企业年金方案。
三、年金实施条件
(五)基础管理健全规范。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制衡体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纳义务。
(六)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市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七)具备持续缴费能力。市属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八)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年金计提比例原则上与净资产收益率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挂钩,按5:5权重计算计提比例(计算方式见附件),不能因计提企业年金造成亏损。
原则上集团所属盈利并有相应经济承受能力的子企业方可实施年金制度;集团核定为非经营性亏损的子企业,集团认为确有必要实施年金的,允许集团在可计提范围内统筹实施年金缴费。
(九)动态调整缴费比例。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企业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十)合理控制分配差距。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额的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市属企业集团所有参与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本部平均额可按照宁波市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岗位、技能、贡献,以及工龄、职级等不同,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企业职工不列入企业年金范围。
(十一)合理界定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比例,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五、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
(十二)公开选择管理机构。市属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责权利及运作规则,同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三)严格考核服务质量。市属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管理规范性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等义务。
(十四)全面管控运营风险。市属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分散风险等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加强企业年金组织管理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年金制度的市属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不得实施其他各类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确保企业年金管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十六)规范实施程序。市属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履行以下审核、备案程序:市属企业建立或修订集团本部年金方案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由各市属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七)建立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集团本部和所属各级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告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在实施企业年金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甬国资〔2006〕30号)、《关于完善市属企业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10〕2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国资委
2019年1月28日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年金管理的意见》相关解读
为更好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竞争力,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6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处起草了《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年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征求了市属企业与各处室意见,并提请综合法规处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年金管理基本情况
我委根据各个时期市属国企改革发展和收入分配实际需要,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管理。2006年印发了《关于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甬国资〔2006〕30号),2010年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属企业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10〕22号),2012年结合企业工资总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印发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2012〕53号),执行至今。
年金办法运行几年来在推进市属企业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与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办法》对比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吸纳优秀人才,留住骨干员工方面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现行办法与《办法》的差异
为完善市属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我委于2017年11月拟定《关于加强宁波市属企业年金管理的意见》并上会,因遇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办法》而推迟印发。无论是甬国资〔2006〕30号、甬国资发〔2010〕22号、甬国资〔2012〕53号文,还是2017年我委拟定的意见,均与2018年2月1日实施的《办法》存在明显差异,主要差异如下:
序号
|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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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国资〔2006〕30号
甬国资发〔2010〕22号
甬国资发〔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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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拟定的《关于加强宁波市属企业年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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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
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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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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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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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缴存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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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类企业单位最高缴费上限为8.33%,盈利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单位最高缴费上限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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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比例为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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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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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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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即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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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执行,即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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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个人合计缴费为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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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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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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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经营者缴纳的年金费用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数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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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主要负责人缴纳的年金费用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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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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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实际制定的有宁波特点的个性化条款
根据《办法》,对上述差异内容在起草的《意见》中加以完善。同时结合宁波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央企意见》和省国资委即将出台的年金意见,《意见》较《办法》增加了一些个性化内容,主要如下:
1.增加职工缴费比例的规定,在《意见》中规定“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此比例略低于央企、省企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主要是考虑市属国企的历史惯例及职工的接受度。
央企、省企实行年金办法以来,职工缴费部分一直是企业缴费的25%,因此《央企意见》和省国资委意见中均规定“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而我市实施企业年金的8家市属企业中,有3家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比例的20%,3家企业缴费比例为5%,2家企业缴费比例为2%,因此考虑历史原因和职工接受度,本次将职工个人缴费定为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5%,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2.将年金计提比例挂钩联动指标,在《意见》中规定“企业年金计提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挂钩,按5:5权重计算计提比例”。净资产收益率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两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综合业绩。经测算,将上述两个指标作为联动指标,按5:5权重计算年金计提比例(计算方式见附件)与原办法计提比例比较接近,有利于新老办法衔接。
与国务院及省两级国资委考核部门沟通,《央企意见》和省国资委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挂钩指标,计划在指导企业制定年金方案时对年金计提比例挂钩联动指标进行一对一窗口指导。总结宁波近几年实践,我们认为在《意见》中明确挂钩联动指标可避免扯皮,提高效率和显现公平。
3.允许集团可统筹子企业年金,在《意见》中规定“集团核定为非经营性亏损的子企业,认为确有必要实施年金的,允许集团在可计提范围内统筹实施年金缴费”。在年金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出于集团整体战略需要,集团子企业分工不同,有利润中心、有成本中心,存在集团内部收益调整和分配,不适合单纯按盈利情况作为实施年金的前提条件。2017年,我们试点允许非经营性亏损子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由集团在可计提范围内统筹实施年金缴费,在不增加年金成本的前提下,既充分调动非经营性亏损企业的积极性,稳定了员工队伍,又有很强的操作性。
附件
年金计提比例分档表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得分K
|
年金计提比例
N
|
盈利企业
|
≥8%
|
≥115
|
≤8%
|
7%≤ROE<8%
|
110≤K<115
|
≤7%
|
6%≤ROE<7%
|
100≤K<110
|
≤6%
|
5%≤ROE<6%
|
90≤K<100
|
≤5%
|
4%≤ROE<5%
|
60≤K<90
|
≤4%
|
<4%
|
<60
|
≤3%
|
非经营性亏损企业
|
≥4%
|
≥90
|
≤4%
|
<4%
|
<90
|
≤3%
|
计算说明:
根据净资产收益率ROE、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得分K,分别选择对应区间的年金计提比例 NROE、NK,按5:5的权重计算年金可计提比例:
N=NROE×50%+NK×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