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1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6-2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除少数地方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外,多数地区录入、上传、核对的信息只有30%左右,执行的效果很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