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资发〔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国资法规〔20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资委
2017年11月20日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引导和规范省属企业投资活动,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发〔2015〕22号)、《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股票、债券、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省属企业通过依法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二)符合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三)符合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投资规模与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省国资委以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和省属企业改革发展规划为引领,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省属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施情况;
(五)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风险防控;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六)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六)非主业投资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制度的内容。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信息,并逐步向月报(快报)过渡。在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电子版信息的同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省属企业应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事会监督、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即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三)年度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
(四)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与金融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的投资计划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后实施。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备案。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表;
(三)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意见;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省国资委出具书面意见,由企业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从省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新投资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聚焦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对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活动,应优先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且须事先列入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中,非主业投资总额不得高于省属企业前3个年度平均实际投资额的10%,且不高于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境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策。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省属企业、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计划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境内对集团外投资项目、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之前)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根据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管控,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省属企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