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10 桂地税发〔2007〕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普通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货物运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