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服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实现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到2022年,全省融资担保公司总资本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600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
二、大力发展融资担保业务
(一)构建公平诚信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信贷资源,合理确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不收或少收担保公司业务保证金;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强的融资担保公司承保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各级政府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并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量因素之一。(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开展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业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以及为企业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的担保业务。支持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浙江证监局)
(三)创新多种反担保方式。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广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排污权、林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生产订单、农业保单、仓单、渔船、大型农机具等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探索期权换担保、分红换担保、产业链担保、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出口退税账户等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以及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网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服务本地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基金)。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在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及薪酬待遇上实行市场化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入园提升、公益性项目建设、国有企业等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力度。为优质民营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机制。省担保集团公司要在推动银担合作、人才培训、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支持。完善省担保集团公司与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合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发挥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推动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提升治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创新。鼓励优质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完善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涉农担保、涉公益性项目担保等业务,各级政府要采取风险补偿、增量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扶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省担保行业的支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省级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中,按因素法安排一定资金,引导市县积极采取措施,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或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
(二)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有关登记机构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认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