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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3〕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第九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
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四、关于换汇成本问题
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新系统设定的美元换汇成本上下限为1:4—1:8.3之间。各企业出口退税配单应均衡、合理,每笔出口业务的换汇成本高于或低于标准的,均应填写《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附件2),说明换汇成本异常的原因,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五、关于退税单证装订问题
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装订退税单证资料,单证资料要求整洁、整齐,便于翻阅和审核。根据单证装订上存在的问题,对退税单证装订作出统一规范:单证左起1cm处为装订线,装订应美观、结实。对不符合规范的,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