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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三日

  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政策界限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单位可给予住房补贴。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

  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三)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解困房,安居房,集资联建房,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及其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四)以职工本人名义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或集资联建房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控制标准内。

  (五)对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按其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当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六)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住房补贴标准乘以未达住房控制标准面积给予补贴。

  (七)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八)职工家庭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时,可申领、划转使用住房补贴。

  (九)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十)职工调离本市的,在办结调离手续时,将住房补贴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十一)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补贴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

  (十三)申请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实满3年未满20年的,可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如果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住房补贴款由职工本人偿还原单位,其已支付的住房补贴资料,随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职工到新的工作单位可重新计算住房补贴,但已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应予以扣除。

  (十四)按规定可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级变动的,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或计提住房补贴。

  (十五)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当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购买商品住房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