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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舟建发〔202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新城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
为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地要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旧城(城中村)改造规划及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比例,进一步压缩安置房实物建设,自2020年起,各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二、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各地要建立安置房与商品房市场联动机制,其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合理周期范围内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县(区)、功能区,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应缩减或者暂停建设安置房。对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逐步减少或者停止直接建设安置房。
三、创新实施房屋征收“1+X”安置方式。各地原则上要实施“1+X”综合安置办法,即被征收人可选择1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全部货币化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原房评估价(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鼓励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各按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积极探索购房支付凭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在直接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地确定。
五、落实税费优惠等配套政策。各地要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