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
济建发〔2021〕1 号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经市政府第 11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2021 年 1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济政发〔2018〕33号
)等相关文件,结合区县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标准
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居住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 50%(123 元/平方米)征收;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25%(61.5 元/平方米)征收。